辽宁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第七条已废止信访人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四)在自身、他人、公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五)要求受理机关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六)其他依法可以提出的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