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信访人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四)在自身、他人、公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

(五)要求受理机关处理、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六)其他依法可以提出的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