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对处理来信来访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有显著成绩的,有关机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