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信访部门对处理来信来访成绩优秀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人民群众在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有显著成绩的,有关机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