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1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制定法规规定》和1997年10月10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解释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