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的报批、备案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厦门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法规通过后十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