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搁置审议。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由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