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违反规划兴建水工程的;

(三)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和调度命令的;

(四)对法定规费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征收、征缴以及挪用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