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加强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教育,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