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条已修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规划。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