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自治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日常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

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单位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