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对干扰、阻碍、破坏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