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企业可自主决定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对为社会或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每人每年最多不得超过5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