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十条已废止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和欠缴。企业暂无能力缴纳的,可以申请暂缓缴纳。一次暂缓缴纳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暂缓缴纳期满后,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