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