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