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