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