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应交餐厨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