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应交餐厨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