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餐厨垃圾处置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主管部门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派驻监督员。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