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和运输第十二条已修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半年的前十日内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预申报备案餐厨垃圾产生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垃圾的十日内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预申报备案餐厨垃圾产生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办理餐厨垃圾产生预申报备案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与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应当作为备案的附件。区主管部门应当将餐厨垃圾的备案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部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