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提供的交通违法线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