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提供的交通违法线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