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