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