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二条有效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安全的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与安全的地方,设置校车等临时停靠点。调整区域交通通行线路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