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道路建设标准设置人行道和人行横道线。设置人行横道线应当同时设置其他相应的人行交通信号。人行横道线处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人流密集、车辆流量较大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人车隔离设施和行人过街设施。

车辆流量较大、行人稀少的路段,可以设置触摸式人行横道信号灯。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