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选举法》、本实施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确定选举日期,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七)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印制选民登记表、选民证、代表当选证、选票和其他表册,编制选举经费预算,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登记和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十一)向上级作选举工作报告,填写选举工作情况报表;选举工作结束后,将有关选举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