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表决罢免要求,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人员主持。

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被罢免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