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七条已修改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