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归侨、侨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来源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先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退休的归侨职工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