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血防规划,制定血防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