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经过两次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以上的,可以先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代理工作;主任和副主任都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委员代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