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中没有妇女当选的,应当先从得票多的妇女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