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下列规定,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按每株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害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

(二)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

(四)不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不履行有关养护责任,并违反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