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举办单位和超市等蔬菜经营单位销售的蔬菜经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抽检认定为农药残留超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对违法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