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非法猎捕旱獭等啮齿类动物或者经营其产品的,没收猎获物、非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并处以每只30元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