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经营利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出县境的,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出国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省核发的准运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