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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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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猎捕管理

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地弓、地枪、绝后窖、大吊杆、大铁夹、钢(铁)丝套、火攻、机动车追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禁止拣拾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的蛋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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