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