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机密工作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