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未知(-1)

公共交通站点要设有明显的站牌,标明全线站名、行车方向、首末车时间和起止站;有条件的,应设残疾人专用设施;中途主要大站,应设站务室。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