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二条未知(-1)从事客运经营应按期接受有关部门对车辆及证照的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营运。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