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