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公布本级统计资料。新闻媒体发表尚未公布的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并注明资料来源。自治区统计数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