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二)市(地)、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三)自治区、市(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