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指水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防渍、输水、排水、治碱、农田灌溉、水力发电等工程,以及其他防治水害、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改变水流状态的各类工程、设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