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第二十条已废止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设置和扩大排污口的,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污水排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