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十八条已废止国家兴建水工程需要征用土地和安置移民的,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兴建水工程需要移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