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本县财力、物力的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建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积极调整县域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地方工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繁荣县域经济。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