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二)基本农田的等级;(三)保护措施;(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奖励与处罚。农业承包合同应载明承包经营者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