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按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10至20元;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5至15元。占用其他耕地的,按每平方米2至10元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并组织基本农田的复垦和开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