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设立非农业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在基本农田内,不准建窑烧砖、建房、建坟;不准擅自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不准向基本农田内倾倒垃圾、渣土和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等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