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禁止毁林毁草垦荒。严禁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当限期退耕还林还草。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山育林地的外围,划出不少于十五米的森林保护带,以利于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发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